《河北经贸大学学生助教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16-04-27点击数:

河北经贸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6〕22号

河北经贸大学

关于印发《学生助教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为充分发挥优秀学生在教学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学校制定了《河北经贸大学学生助教制度实施办法》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经贸大学

2016年4月18日

河北经贸大学学生助教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大班教学管理,推进学校教学范式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助教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一条 按照《河北经贸大学课程教学范式改革实施意见》(校教字〔2013〕7号)实施教学且教学班规模超过60人的本科课程可申请助教岗位。专业课的教学班规模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二条 助教岗位的聘用范围为修读过所助课程的在校全日制优秀研究生或高年级本科生,所助课程的成绩原则上应达到90分。助教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助教工作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第三条 助教工作职责包括:辅导学生上讨论课、习题课,进行课外答疑;协助批改作业;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其他助教工作。助教不得替代任课教师课堂授课。

第四条 课程任课教师在制定课程教学进度计划时应体现助教辅导讨论课、习题课等环节。教师应向助教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授课过程中加强对助教的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实施与考核

第五条 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周,教师提出助教岗位需求报学院(部、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学院(部、中心)面向全校范围招聘,根据申报学生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择优选用,并于下学期第一周内将选定的学生助教名单(附件)报教务处备案。研究生担任助教的,同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六条 助教期结束后,学生应向学院(部、中心)提交助教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等材料,材料提交前须经课程任课教师签字认可。

第七条 学院(部、中心)组织任课教师对学生助教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于课程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考核依据报教务处备案。研究生担任助教的,同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考核结果作为助教津贴计算的依据之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1.合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

2.不合格: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助教工作考核合格的,学校按10元/学时给予津贴补助,从学校或学院(部、中心)教学改革专项经费列支。助教工作经历可计入学生个人履历。考核结果与学生综合测评挂钩,本科生担任助教的,在“能力发展”计分方面按学生干部对待,合格奖励2分、不合格扣减2分;研究生担任助教的,在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时,参照助管对待。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校本部教务系统所含课程,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河北经贸大学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印发

版权所有 © 河北经贸大学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编:05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