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校研字〔2008〕 1号
为了规范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管理制度,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提前毕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
2、在校学习年限达到《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低年限。
3、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4、读研期间获得一次二等以上奖学金(含二等奖学金)。
5、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内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且必须在学术性中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和我校非兑奖的半月刊、旬刊)或国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正式出版的重要期刊上,以河北经贸大学为署名单位,以第一署名人(如指导教师为第一署名人的,研究生可以为第二署名人)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包含已冲抵学分的论文),每篇论文要求不低于3000字,或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国际《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或摘编一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有效时间从入学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审批程序
1、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的书面申请,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2、研究生所在学院组织导师组成员对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
3、研究生学院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经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组织中期考核、论文开题,通过后报研究生学院和学位办。
5、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审查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无异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6、研究生学院负责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三、其他
1、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最新版本)为准。
2、每年9月底前受理研究生的提前毕业申请。
3、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申请批准后需交三年的学费才能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
4、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经批准后,其《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一份交学位办备案;一份交研究生学院培养科备案;一份交研究生学院学生科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作为研究生学籍变动的记录,并将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列入该年度毕业分配计划。
5、经审批通过已经办理提前毕业手续的研究生,不能提前毕业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撤销提前毕业的申请,继续在校学习;本人不申请继续在校学习的,按结业或肄业处理,颁发结业或肄业证书。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同时废止校研字(2006)5号文件。
2008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