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金融与企业创新”科研专项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冀经贸科〔2020〕3号-2
第一条 根据《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金融与企业创新”科研专项研究领域聚焦“金融与企业创新”理论与实践研究。
第三条 “金融与企业创新”科研专项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和确认项目。
第四条 “金融与企业创新”科研专项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是“河北经贸大学金融与企业创新研究中心”,并符合以下结项条件。
(一)重点项目结项成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2篇CSSCI期刊论文,并注明课题立项编号。
2.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以及1项国家级指令性课题。
3.获得1项副省级以上领导批示以及1篇CSSCI论文。
(二)一般项目结项应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发表1篇CSSCI论文,并注明课题立项编号。
2.获得1项国家级指令性课题。
(三)确认项目成果必须聚焦“金融与企业创新”理论与实践研究,须标注“河北经贸大学科学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
(四)委托项目每年度不超过3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委托项目达到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结项条件的,分别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结项。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重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每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一般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每项资助不超过1万元。
(三)确认项目
1.四档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0.3万元。
2.三档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0.5万元.
3.二档及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1万元。
4.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等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性文章资助1万元,字数一般不低于2000字。
5.河北日报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资助0.3万元,字数一般不低于2000字。
6.在同一刊物(含报纸)同一年内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的,只资助2篇;在同一刊物同一期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的,只资助1篇。
(四)本细则中所有成果资助均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
(五)我校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导师作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北大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可作为结项成果之一。
(六)报纸理论版文章如无法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必须为金融与企业创新研究中心成员。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处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