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校研字〔2014〕16号
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之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质量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校研字〔201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愿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2、学习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或有突出进步,学位课成绩优秀,科研论文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学习科研任务,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获得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或原校级优秀奖学金)。
3、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基本条件:
1、凡研究生会、研究生分会、研究生班委会、团支部、党支部的研究生干部均可参加评选。
2、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政治立场坚定;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3、符合“优秀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二、评选比例
1、“优秀研究生”以学院(所)为单位评选,比例为本院(所)研究生的10%。
2、“优秀研究生干部”以学院(所)为单位评选,比例为本院(所)研究生干部的10%(包括在研究生会任职的干部)。
三、评选办法
1、“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毕业班研究生最后一学年不参加上述评选。
2、“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须经学院(所)同年级(专业)同学民主评选,由各学院(所)党总支(支部)审核、推荐。
3、“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评审,获奖研究生需填写《河北经贸大学优秀研究生评审表》和《河北经贸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审表》,并装入研究生档案。
四、通报表彰
凡被评为校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研究生,由学校发文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