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014〕23号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9号)和《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二、基本条件
(一)学业奖学金参评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冀财教〔2013〕17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各门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研究生新生除外);
(二)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本次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的;
3、一次思想品德考评成绩低于75分的;
4、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无正当理由未缴清学费或住宿费的。
三、评审组织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学年评审一次,新学年开学后,根据上级统一安排评审上一学年学业奖学金。
(一)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负责修订评审办法、编制名额分配方案、审定获奖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工作。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二)各基层培养单位(院、所,下同)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申请受理、初步评审、公示、名单推荐、评审材料保存等工作。
四、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1、2013年10月前入学的研究生(不含MBA)按照下列比例和标准执行:
奖学金等级
| 比例(%)
| 标准(元)
| 一等
| 10
| 2400
| 二等
| 15
| 1800
| 三等
| 25
| 1200
|
2、2014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研究生(不含MBA等实行备案收费的专业)按照下列比例和标准执行:
类型
| 奖学金等级
| 比例(%)
| 标准(元)
| 学术型
| 一等
| 20
| 8000
| 二等
| 30
| 6000
| 三等
| 40
| 4000
| 专业学位
| 一等
| 20
| 7000
| 二等
| 30
| 5000
| 三等
| 40
| 3000
|
3、实行备案收费专业研究生(MBA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其覆盖面、等级比例、奖励标准、评审办法及程序由所在学院自行制定。所需费用由学校按生均800元的标准划拨至相关学院,不足部分由相关学院自行解决。
五、计分细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按照新生和老生分别计分。
(一)新生以入学最终成绩为计分依据确定学业奖学金名单。调剂生(含一志愿校内调剂)排在一志愿录取生之后排名。经推免进入我校攻读研究生的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占学院名额。
(二)老生计分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
1、基本分
基本分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课程学习考核项目,满分100分;其分配比例分别为30%、70%。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计分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计分=参评年度两个学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成绩平均分×30%。
(2)课程学习考核计分
计算方法为考试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乘以70%。
课程学习考核计分=(学年各门课程学分×成绩的总和÷学年课程总学分数)×70%,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2、附加分
附加分采取单独计分方式。分为论文、著作、项目专利、成果奖励、荣誉、职(执)业能力等加分项目。
A论文类:
论文参照学校职称评定细则中的论文类科研成果档次划分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一、二、三、四档论文计分标准分别为8、6、3、1。合作发表的,只取前2位作者计分,第一位按满分计分,第二按1/2计分;与导师合作发表的,按满分计分。
注:期刊发表论文在3000字以上,报纸发表学术论文在1500字以上。所发表期刊需为具有正规刊号、公开发表的省级以上期刊,在增刊、副刊发表不计分。
B著作类:
著作每1万字记1分;教材每1万字记0.5分(以著作或教材中注明为准)。
注:论文、著作必须以见刊为准,录用通知书不能作为加分凭证。
C项目专利类:
加分标准:国家级:重点记8分,一般(青年)记6分;省(部)级:重点记5分,一般(青年)记4分;市(厅)级:重点记2.5分,一般(青年)记2分;校级学生科研项目:重点记1分,一般记0.5分。
加分范围和比例:国家级对前9名人员(包括负责人)计分;省(部)级对前7名人员(包括负责人)计分;市(厅)级对前5名人员(包括负责人)计分;校级仅对负责人计分。第一负责人记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其他按1/3计分。
D成果奖励类:
加分标准:国家级奖: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分、8分、6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记5分、4分、3分;市(厅)级一等奖:2分。
加分范围和比例:与C项目专利类相同;只对市(厅)级及其以上政府按届或定期组织评选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记分。
E荣誉类:
(1)获一次国家级优秀称号加10分。
(2)一次省级优秀党员加8分,获一次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加4分,一次省级三好学生加4分,一次省级优秀团干部加3分,一次省级优秀团员3分,一次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2分。
(3)一次校级优秀党员加2分,获一次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加1.5分,一次校级优秀研究生加1.5分,一次校级优秀团干部加1分,一次校级优秀团员加1分,一次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1分,一次校级社会实践优秀成果加1分。
(4)获科技类竞赛荣誉加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5、3分,省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5、2、1.5分;校(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5分。各行业学会、协会等组织组织的竞赛降一档次计分;排名不分先后进行加分。
(5)获奖征文荣誉加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5、2分,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5、0.3分。仅对第一名作者加分。各行业学会、协会等组织组织的征文降一档次计分。
F职(执)业能力类:
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普通职业资格证书加1分∕项,司法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注册类国家职(执)业资格(证书)加3分∕项。
以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荣誉、称号等均要求是参评学年(上学年开学日至本学年开学日)内获得;在一学年内如果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荣誉和称号,就高不就低,不累计加分;凡不易界定的学术论著、科研立项、科研成果获奖等问题由校评审领导小组认定。
六、评审程序
(一)工作部署
新学年开学后,校评审领导小组部署全校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细则制定(修订)
各基层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修订)本培养单位实施细则,并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三)组织申请
根据学校部署,基层评审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研究生公布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受理研究生的申请。
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佐证材料交本单位评审委员会。
(四)基层评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单位实施细则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研究生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公示期满后,将本单位获奖名单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五)学校审定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对在公示期内提出的申诉进行裁决。
(六)通报表彰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统一发放奖学金和证书。
七、其他问题
(一)凡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开始施行,原《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校级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校研字〔2013〕5号)和《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校研字〔2014〕18号)同时停止施行。
研究生学院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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