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社会导师条例
校研字〔2012〕 4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对硕士研究生社会导师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社会导师任职资格条件
本条例所指的研究生社会导师包括所有从校外聘任的不独立招收研究生的导师。
(一)社会导师一般从国家机关、社会中介机构或大中型企业中聘任。
(二)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作风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
2、国家机关或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的负责人。
3、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4、能为硕士研究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机会,并进行有效的社会实践指导。
(三)学科专业建设特殊需要的社会导师,另由学校研究决定。
二、社会导师职责
1、协助制定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2、协助做好研究生的培养指导。
3、与校内导师协商制定研究生社会实践计划。
4、加强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5、每年为研究生做报告、讲座不少于2次。
三、审批手续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社会导师申请表》。
2、相应专业导师组、硕士点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3、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报学位办备案。
4、经批准同意聘任的社会导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聘任。
5、申请人只能取得一个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社会导师资格;若需改变学科、专业方向,应重新申请。
四、社会导师的管理
1、社会导师不享受校内导师津贴待遇。
2、为研究生开课或开设专题报告、讲座等,享受校内同级教师的相应酬金。特殊情况者,可另行研究决定。
3、按照资格条件和导师职责,对社会导师进行考核。对于在研究生培养中尽职尽责、业绩突出的社会导师,进行表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去其研究生社会导师资格:
(1)不能履行社会导师职责。
(2)指导环节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由于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指导工作。
(4)相应专业连续三年不招生。
(5)由于研究生导师结构、研究方向等研究生培养方面的调整,已不适合担任社会导师的。
五、附则
1、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2、本条例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